基測疑義不送分 老師不滿
台灣醒報 2009/05/29  林永富     簡諍國文    善意引用

【記者林永富報導】國中基本學力測驗24項試題疑義,教育部在昨天召開審查會議,經與會者討論之後宣布,所有疑義均維持原公布答案不做更改,也就是沒有任何一題送分。審查內容釋疑,已公布在教育部基測推動工作委員會網站,考生及家長、教師可上網查看。但有老師表示,這些答案有爭議,不該不送分。

 

對於爭論較大的社會科最後一題(63題),爭議內容主要在於該題提到,我國女性的選舉權,是直到民國建立多年後,才首次由政府以「明文規定」加以保障。明文規定的是什麼法?答案分別為(A)《公民投票法》、(B)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、(C)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(D)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。

 

質疑者認為,我國參政權自始即規定男女平等,都有選舉權,憲法「各種選舉,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,其辦法以法律定之。」保障的是「被選舉權」,而非「女性選舉權」,多位公民教師主張該題不明確,答案應為以上皆非,本題應送分。

 

基測今年共有248題考題,日前公布答案之後,共收到24項試題疑義,其中題目題幹部分4項,選項答案部分17項,其他部分4項。相關疑義,昨天審查小組一一討論,結果認為並無更改答案必要,因此全部維持原公布答案。

 

針對社會科第63題,審查小組討論後認為,我國憲法以平等權及參政權等明文規定,保障人民之一切權利義務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將原本未獲落實、保障的權利,透過明確的條文規範,對過去未受到平等待遇者加以保障。在《中華民國憲法》中,相較於過去對女性選舉權的限制,給予平等對待的概念,自然屬於對女性選舉權的保障。

 

對於提疑義者舉美國憲法為例,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應明確指出受保障對象。審查小組認為,中、美兩國憲法歷史背景及規範內容不完全相同,不宜等同比較。且美國憲法是以增修條文補充,明確指出受保障者,我國憲法制憲時,已明確將平等權及參政權納入其中,故不需再特別指出受保障者。

 

不過對於審查小組的討論結果,台北縣一位國中公民老師仍認為,釋疑的說法並未解決問題,以一位國中生而言,如何去辨別這些理由?題目和答案仍有瑕疵。

 

相關疑義及釋疑內容,已刊登在教育部基本學力推動工作委員會網站,可上網查詢,網址為www.bctest.ntnu.edu.tw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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