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新聞網/台北訊】簡諍國文 善意引用
前言。
考場攜帶物品 |
1 |
准考證 |
2 |
三角板、直尺、圓規(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) |
3 |
透明墊板(不得有圖形、文字印刷於其上) |
4 |
.黑色2B鉛筆、橡皮擦→用於答案卡
.黑色墨水的筆、修正液(帶)→用於寫作測驗答案紙 |
考場違規事項 |
1 |
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15分鐘起,遲到者不得入場。 |
2 |
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,不得提早離場。 |
3 |
應試時不得飲食、抽煙、嚼食口香糖等。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,迫切需要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,須於測驗前持相
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後,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。 |
4 |
嚴禁談話、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。 |
5 |
答案卡、答案紙(寫作測驗)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,也不得作任何標記。 |
6 |
測驗完畢不得攜出答案卡、答案紙(寫作測驗)及試題本 |
8 |
寫作測驗作答時,不得使用詩歌體。若考生以詩歌體作答,該科測驗不予計分。(99年新規) |
7 |
電子辭典、計算機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收音機、鬧鐘,及MP3、MP4等多媒體播放器材與計算及通訊器材等,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,不得發出任何聲響。 |
8 |
測驗結束鐘響起,監試委員宣布本節測驗結束,即不可再作答。 |
(資料來源/國中基測推動工作委員會;表格整理/UDN校園博覽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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